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代理A廠的產品經銷權
同時簽訂產品經銷權合約書
合約書規定:「我們公司解散時,我們的產品經銷權自動歸還A廠」
日前法院來函告知:「我們公司已經裁定解散」
但是我們公司尚未進行清算程序
請問上述產品經銷權目前還是為我們公司所有或是已經自動歸還A廠了呢?
非常謝謝你的回答
附註:公司法
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第26-1條: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A:
您好,
公司法第 26 條: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就此文義來看,似乎在了結現務或便利清算之範圍內,為暫時經營業務,而仍保有經銷權。
惟雙方當時的契約文義「解散」,所指為何,是事實認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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