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遭人檢舉不實指控.(消防局亂檢舉消防設備未合乎規定) (勞工局亂檢舉違反勞基法)
消防局和勞工局都前來調查.消防局和勞工局都說結果都合乎規定.
公司可否針對檢舉人提出誣告及毀謗
謝謝
律師
A:
1.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準此,誣告罪之成立,以所申告之事實,將遭致被害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為限。依題旨,行為人檢舉之事實僅涉及是否有違反行政上之義務之行政罰,恐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違。
2.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準此,毀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內心有要把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分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目的,並且為之,始足構成。依題旨,行為人只是向消防局或勞工局檢舉,尚與意圖散布於眾之構成要件有別,是亦無由成立刑事誹謗罪。
3.至苟行為人濫行檢舉,造成公司損害,應可依民法第184條、148條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4.如有疑問,歡迎不吝賜教。謹祝商祺。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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