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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詐欺


何OO 發問於 2014-03-17 | 台北 | 服務業

Q: 1.合約第 一頁(受託人)為「陳XX」+蓋章
2.最後一頁並沒有(簽約人)字樣,只有

公司名稱:xx公司 甲方簽章:陳xx
統一編號:H123698745 (註:應是其身分字號)
負責人:陳xx (註:已事先列印)+蓋章
身分證字號: 空白
住址: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 (註:已事先列印)

註:以上沒有公司大章


A.請問這樣算是個人約?還是公司約?
B.XX公司和原公司名稱有異,可成立偽造文書?(暫不考慮有損害否)
xx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卻寫成「XX設計公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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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何先生你好:
1.契約當事人應依實際簽名於契約之人為何人為認定之依據,如果只有個人簽名,而無公司蓋印,除非證明該約係由XX公司授權簽定,否則僅能認定係個人簽約,公司可不受其拘束.
2.至於公司名稱填錯,既然未經公司簽章,且無該錯誤之公司存在,自不生公司之簽約效力,仍應由該簽約之個人擔負契約責任.
3.契約既對公司不生效力,只及於簽約之個人,應無偽造文書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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