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來是因為今年(103年)2月過年的時候小產
想跟公司請留職停薪一個月 休養在回去繼續上班
但是公司只肯給假3天
休完三天後繼續回去上班
但是因為小產的關係
腰很痛 公司還是不給請留職停薪
所以才起了離職的打算
跟公司的合約還有10個月才到期
想請問
公司不給留職停薪 算合理嗎?
合約未到 離職 賠償金 10萬合理嗎?
A:
[quote:6854515cc5="蔡 先生/小姐"]本來是因為今年(103年)2月過年的時候小產
想跟公司請留職停薪一個月 休養在回去繼續上班
但是公司只肯給假3天
休完三天後繼續回去上班
但是因為小產的關係
腰很痛 公司還是不給請留職停薪
所以才起了離職的打算
跟公司的合約還有10個月才到期
想請問
公司不給留職停薪 算合理嗎?
合約未到 離職 賠償金 10萬合理嗎?[/quote:6854515cc5]
您好:
1.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若是小產,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該公司所給之休假日數是否符合規定,再請自行參照;
至於合約有無約定留職停薪之內容,或者是雇主有無性別歧視之問題,您並未論及。
2.10萬元的賠償金不知依據為何?違約金縱可約定,然,一般勞動契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勞方為經濟上之弱者,並沒有修改之權限,這部分如有爭議,協商不成,建議可向公司所在之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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