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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以退款但商品不歸還

以退款但商品不歸還


陳OO 發問於 2014-03-1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在此想請律師幫我處理一些問題

1. 我在網路販售商品,但我並非公司營業,屬於個人販售,但每個月出貨量約20萬左右。
請問我是否符合消費者7日鑑賞期??

2. 事情是這樣的,有一位買主於今年1月購買,由於不喜歡而退貨,他寫存證信函請我們自行取回物品,期間我們也有撥打他電話但是無人接聽,也有發簡訊與EMAIL請他將商品退回,我們才有辦法履行退款義務,但由於已過一個月,他又寄一張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求我們退款,於是我們為了方便消費者直接先退款給他,但至今尚未收到他任何回應與商品退貨。請問這位消費者是否有犯法?? 如有可以用哪條法規來告他?

再請律師幫忙協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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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7e3c18186="陳 先生/小姐"]在此想請律師幫我處理一些問題

1. 我在網路販售商品,但我並非公司營業,屬於個人販售,但每個月出貨量約20萬左右。
請問我是否符合消費者7日鑑賞期??

2. 事情是這樣的,有一位買主於今年1月購買,由於不喜歡而退貨,他寫存證信函請我們自行取回物品,期間我們也有撥打他電話但是無人接聽,也有發簡訊與EMAIL請他將商品退回,我們才有辦法履行退款義務,但由於已過一個月,他又寄一張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求我們退款,於是我們為了方便消費者直接先退款給他,但至今尚未收到他任何回應與商品退貨。請問這位消費者是否有犯法?? 如有可以用哪條法規來告他?

再請律師幫忙協理,不好意思[/quote:d7e3c18186]
您好:
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對於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進而說明其意義,謂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因此,並無絕對要營利事業登記才算是企業經營者,只要有從事營業,而非偶而為之,就算是企業經營者。台端每月二十萬元的營業額,是否能算偶爾為之,而非認為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頗值深究?假若被認為是企業經營者,就有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二、 若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台端已返還價款,對方應返買賣標的物。若對方經催告仍未返還商品,民事上,得向對方提出請求返還商品的訴訟。刑事部份,原則上不會構成侵占;但是,對方若解約之時即無退商品的意思,是否有假籍退款而有詐欺之意圖及犯意,亦值得討論,這部份仍應依具體事證,為進一步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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