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法院最終宣判對方要返還不當得利**萬,但對方公司已解散目前清算中,在同一地址繼續營業(知名人物開的小吃業,總經理,董事長與原先公司一樣),店招牌沒變,請問要強制執行要如何執行?聽友人說將所有硬體資產查封(可能沒發票或轉移清單)請給點意見,該怎麼辦?
謝謝!
律師
A: 清算人按公司法第93條第1項,於清算完結後向法院聲報,如公司迄未完成清算程序,未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仍存在,清算程序既未合法終結,則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依法視為存續,似仍無礙於對之為強制執行之請求。(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至於在同一地點繼續營業,店招牌沒變,,按公司法第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僅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則清算公司繼續營業,足以佐證清算未完結,更無礙強制執行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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