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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制傳喚當證人


李OO 發問於 2014-02-24 | 台中 | 服務業

Q: 二位朋友因隔空對吵(陳與李),我問了李是否曾經做過什麼事嗎?李的直覺是陳說了什麼,說要告陳毀謗,我說沒說什麼,是我個人猜測,但李怒火中燒,不願罷休,堅持提告,但會請法院傳我做證,但是我真的沒聽到什麼,是猜測,也一直向李道歉,李還是堅持告陳,想請問,我一定得出庭做證嗎?沒有的事情,要如何做證,一定傳喚嗎?傳喚了以後,是先單獨跟檢查官說明並且拒絕當證人即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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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8be014722="李 先生/小姐"]二位朋友因隔空對吵(陳與李),我問了李是否曾經做過什麼事嗎?李的直覺是陳說了什麼,說要告陳毀謗,我說沒說什麼,是我個人猜測,但李怒火中燒,不願罷休,堅持提告,但會請法院傳我做證,但是我真的沒聽到什麼,是猜測,也一直向李道歉,李還是堅持告陳,想請問,我一定得出庭做證嗎?沒有的事情,要如何做證,一定傳喚嗎?傳喚了以後,是先單獨跟檢查官說明並且拒絕當證人即可嗎?[/quote:48be014722]

您好: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第178條規定:「(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第2項)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既然檢察官已傳喚台端為證人,台端即有到庭作證之義務。若傳喚不到,則可能被科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或遭拘提。

二、證人到庭陳述,需依法具結,除非是未滿16歲之人或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外。具結的意思就是需據實陳述,否則會有偽證罪之刑責。據實陳述的內容,需以所聽所聞所見為主,不得推測或杜撰,若台端未聽聞他人間之爭執內容,則直接據實表示沒聽到、不清楚即可,以免另外涉犯誣告或偽證罪嫌。

三、證人若欲行使拒絕作證權,除非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或第181條之情事始得拒絕作證。第180條第1項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或者如第181條規定因據實陳述導致自己或前條第1項之人遭刑事處罰者,始得拒絕作證。復依第183條規定,證人需將拒絕作證原因向法官或檢察官解釋(釋明),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始得拒絕作證。否則,依第193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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