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簽合約正副本不同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簽合約正副本不同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蔡OO 發問於 2014-02-17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我接到電話自稱電信客服 要我去某某門市領取贈品 還傳送了簡訊告知地址
去了以後 說是電信免費回饋 便引導我簽門號合約 但我並不知情 這是要申辦門號的程序
他們只叫我簽名 我就簽了 東西拿回家後發現不對 這是門號合約 去電信門市查詢
有一個門號在我名下 但合約上沒有任何電話號碼 即 正副本不相同;對方的有號碼 我本人沒有
所以我根本不知道這支號碼的存在 是回家看完合約才發現
是否 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
另外 契約上 由業者訂定的契約中 有一條 我願放棄審閱期兩天的 簽名處 已由店家做記號並要求簽名
不經意情況下簽名了 是否 會和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相互牴觸
而承辦程序中未告知這是消費行為 都說是電信業免費回饋 是否也有詐欺的可能

瀏覽人數:675

A:  [quote:75c8b1054b="蔡 先生/小姐"]我接到電話自稱電信客服 要我去某某門市領取贈品 還傳送了簡訊告知地址
去了以後 說是電信免費回饋 便引導我簽門號合約 但我並不知情 這是要申辦門號的程序
他們只叫我簽名 我就簽了 東西拿回家後發現不對 這是門號合約 去電信門市查詢
有一個門號在我名下 但合約上沒有任何電話號碼 即 正副本不相同;對方的有號碼 我本人沒有
所以我根本不知道這支號碼的存在 是回家看完合約才發現
是否 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
另外 契約上 由業者訂定的契約中 有一條 我願放棄審閱期兩天的 簽名處 已由店家做記號並要求簽名
不經意情況下簽名了 是否 會和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相互牴觸
而承辦程序中未告知這是消費行為 都說是電信業免費回饋 是否也有詐欺的可能[/quote:75c8b1054b]


您好:
關於您的案件屬於個人法律問題範疇,
本站之服務對象以中小企業為主,但由於本站屬開放式的空間,仍有少部分以個人名義所提的法律問題,針對此類問題,本站將提供其他相關法律諮詢管道供參考,並將問題刪除,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建議您可以尋求高雄市政府免費法規諮詢洽詢電話:(07)336-8333
也可請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服務。
或各縣市法規免費法規諮詢服務

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中心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