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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約正副本不同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蔡OO 發問於 2014-02-17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我接到電話自稱電信客服 要我去某某門市領取贈品 還傳送了簡訊告知地址
去了以後 說是電信免費回饋 便引導我簽門號合約 但我並不知情 這是要申辦門號的程序
他們只叫我簽名 我就簽了 東西拿回家後發現不對 這是門號合約 去電信門市查詢
有一個門號在我名下 但合約上沒有任何電話號碼 即 正副本不相同;對方的有號碼 我本人沒有
所以我根本不知道這支號碼的存在 是回家看完合約才發現
是否 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
另外 契約上 由業者訂定的契約中 有一條 我願放棄審閱期兩天的 簽名處 已由店家做記號並要求簽名
不經意情況下簽名了 是否 會和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相互牴觸
而承辦程序中未告知這是消費行為 都說是電信業免費回饋 是否也有詐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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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5c8b1054b="蔡 先生/小姐"]我接到電話自稱電信客服 要我去某某門市領取贈品 還傳送了簡訊告知地址
去了以後 說是電信免費回饋 便引導我簽門號合約 但我並不知情 這是要申辦門號的程序
他們只叫我簽名 我就簽了 東西拿回家後發現不對 這是門號合約 去電信門市查詢
有一個門號在我名下 但合約上沒有任何電話號碼 即 正副本不相同;對方的有號碼 我本人沒有
所以我根本不知道這支號碼的存在 是回家看完合約才發現
是否 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
另外 契約上 由業者訂定的契約中 有一條 我願放棄審閱期兩天的 簽名處 已由店家做記號並要求簽名
不經意情況下簽名了 是否 會和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相互牴觸
而承辦程序中未告知這是消費行為 都說是電信業免費回饋 是否也有詐欺的可能[/quote:75c8b105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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