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於100年3月1日在公司任職,公司於102年12月16日告知工作至102年12月31日,並承諾要把年終匯至帳戶.
可是公司並無把年終匯入,我有去電在詢問,公司雖答應會轉帳,可是依然没匯款,請問是否可以強制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年終,謝謝!!
A:
[quote:f5d34088b5="李 先生/小姐"]您好,我於100年3月1日在公司任職,公司於102年12月16日告知工作至102年12月31日,並承諾要把年終匯至帳戶.
可是公司並無把年終匯入,我有去電在詢問,公司雖答應會轉帳,可是依然没匯款,請問是否可以強制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年終,謝謝!![/quote:f5d34088b5]
您好:
一、公司既已承諾會給予年終獎金,則台端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直接記載台端預計得領取之年終獎金之金額即可,關於聲請狀如何撰寫,可上司法院網站參考範例。
二、公司於接到台端支付命令聲請狀後,若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則法院所核發支付命令將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該支付命令可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公司請求強制執行。
三、對於資遣費的部分,台端可自行計算公司應給予資遣費金額比照上開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辦理。關於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除了上開方式外,台端亦可選擇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促使公司出面解決問題,公司若應給予資遣費卻未給予,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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