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這是我寫給總公司稽核的書信:
你好:
我是去年貴公司的約聘人員,我的名字是林緹珊,任期3/26-12/31,貴公司新竹分行的作業主管
蔡惠理,他在我為客戶填寫完匯款水單之後,並且我也壓完章之後,貴公司的作業主管因為自已的疏忽誤寫客戶欄,
事後竟然自已偷簽客戶的名字,還跟行員炫耀"還好客戶名字蠻好簽的麻,要是叫客戶回來一定
被罵死",我事後拿著傳票到他面前向他意思表示,我要撤銷我的印章(分行的每一個行員都可以幫我舉證)
是我先壓章的,他才跑去後面偷簽客人的名字,我在壓章時,成立的意思表示,是有包含他偷簽的這一筆嗎???
還是是我授意該名作業主管要他偷簽客人的名字的呢???會偷簽客人的名字純屬為該名作業主管個人單純、片面所成
立的法律行為,我為何不能主張撤銷呢????還是我們中間有犯意的聯絡?
煩麻你可以通知一下你的作業主管,通知一下客人回來重簽新的傳票!!!我沒有聽過先給別人簽完名,然後再去後面
做一些非法的事的,我不能理解這種作業流程!
我剛到貴公司服務,雖然只是只是一名"約聘人員",但我克盡自已的職責,因此分行的經理有承諾要給我正職的缺,
此後,就遇到該名作業主管不合理的對待,甚至對我動手,拿新行舍的設計圖砸我,這是我在業界前所未見的,最
無恥的職場文化,"逼人家離職,逼到要對人家動手",事實上這名主管任期內已經有好幾個行員離職了,我想如果
當初求職時,經理有坦白告知,我想我一定不會進來貴公司,我想如果該分行還有招新行員時,一定要誠實的告知
求職者,
麻煩貴銀行,去把客人找回來,我必須強調的"是我先簽名在先的,我簽名時所成立的意思表示,並不含作業主管偷
簽的這一筆,而他有在我的傳票上偷簽客人的名字是事實",請求貴銀行,把傳票簽回來還給我,我會無條件的把傳票及電子檔奉
還貴銀行。 "一個會對人家動手的人,遑論什麼職場倫理"
想請問你,我要如何主張自已的權益!!謝謝
A:
[quote:4743f765c4="林 先生/小姐"]這是我寫給總公司稽核的書信:
你好:
我是去年貴公司的約聘人員,我的名字是林緹珊,任期3/26-12/31,貴公司新竹分行的作業主管
蔡惠理,他在我為客戶填寫完匯款水單之後,並且我也壓完章之後,貴公司的作業主管因為自已的疏忽誤寫客戶欄,
事後竟然自已偷簽客戶的名字,還跟行員炫耀"還好客戶名字蠻好簽的麻,要是叫客戶回來一定
被罵死",我事後拿著傳票到他面前向他意思表示,我要撤銷我的印章(分行的每一個行員都可以幫我舉證)
是我先壓章的,他才跑去後面偷簽客人的名字,我在壓章時,成立的意思表示,是有包含他偷簽的這一筆嗎???
還是是我授意該名作業主管要他偷簽客人的名字的呢???會偷簽客人的名字純屬為該名作業主管個人單純、片面所成
立的法律行為,我為何不能主張撤銷呢????還是我們中間有犯意的聯絡?
煩麻你可以通知一下你的作業主管,通知一下客人回來重簽新的傳票!!!我沒有聽過先給別人簽完名,然後再去後面
做一些非法的事的,我不能理解這種作業流程!
我剛到貴公司服務,雖然只是只是一名"約聘人員",但我克盡自已的職責,因此分行的經理有承諾要給我正職的缺,
此後,就遇到該名作業主管不合理的對待,甚至對我動手,拿新行舍的設計圖砸我,這是我在業界前所未見的,最
無恥的職場文化,"逼人家離職,逼到要對人家動手",事實上這名主管任期內已經有好幾個行員離職了,我想如果
當初求職時,經理有坦白告知,我想我一定不會進來貴公司,我想如果該分行還有招新行員時,一定要誠實的告知
求職者,
麻煩貴銀行,去把客人找回來,我必須強調的"是我先簽名在先的,我簽名時所成立的意思表示,並不含作業主管偷
簽的這一筆,而他有在我的傳票上偷簽客人的名字是事實",請求貴銀行,把傳票簽回來還給我,我會無條件的把傳票及電子檔奉
還貴銀行。 "一個會對人家動手的人,遑論什麼職場倫理"
想請問你,我要如何主張自已的權益!!謝謝[/quote:4743f765c4]
您好:
一、看起來是單一職場事件,但工作事實部份似乎有點複雜,因此,僅就單一簽名補簽部份說明之。
二、系爭匯款水單,若僅為公司內部文件,有權更改客名字,就無問題,因為本屬有權製作之業務上文書。但是,依題意若更正似乎要請客戶回來親簽,表示該簽名應經過客戶本人親簽。在法律,無權簽名而簽名,為偽造印文,無權製作文書而製作,為偽造文書。因此,若依題意無權簽名而簽名,就有涉偽造印文整問題。其次,台端雖然有在該文書上蓋過印,但是就可能之犯罪行為,台端既無犯意聯絡,也無從事客觀之行為,原則上應無共同犯罪之意思。
三、視公司處理態度,台端再決定是否向公司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者,台端就該職場工作之爭議,希望公司如處理,提出勞爭調解爭議,看是否能協商出雙方均可滿意的結果。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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