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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形有機會判緩刑嗎?


周OO 發問於 2006-10-13 | |

Q: 律師你好
小弟我在今年三月的時候撿到了皮包
便拿了裡面的證件去租車而簽立了本票
後來被車行老闆報警查獲,而被收押
今年四月由看守所交保出獄
開庭時檢察官向法官提出
因為我冒名簽立了本票
所以犯了偽造有價證券罪
而此罪是三年以上的刑期
小弟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有前科
所以我很害怕會被判很重的罪
我想知道我有沒有機會可以緩刑呢?


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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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由於偽造有價證券的法定刑度最輕是三年,所以即使你沒有前科,法官若認定你有罪,最輕還是要判三年,依法是無法同時諭知緩刑宣告的,因為要宣告緩刑,一定須判二年以下才可以.所以,以本件而言,幾乎是沒有爭取到緩刑的機會.
只有在極少數的情形下,如果法官認為你的情節極其輕微,而且已經和對方和解,對方也出庭為你求情的話,也許可以先以刑法59條為你作一次減刑,才有可能判你二年以下徒刑,再宣告緩刑.
另外,如果你五年內曾經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的宣告的話,就不符合刑法74條的緩刑要件,也就是說,不管法官判多久,都不能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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