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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法律問題


盧OO 發問於 2014-01-14 | 台北 |

Q: 請問在社區fb上(只有社區住戶經主委同意才可進入),討論有關保全公司的情形,有說到漏開發票,及無保全執照,前者有誤,後者是真的,但只為提醒委員及住戶小心,結果被某住戶印出,將資料給廠商。事後發覺漏開發票有誤已做修改,不知我,某住戶,廠商各有何法律責任?目前廠商發存証信說要告我,麻煩您告訴我,手足無措的人!感恩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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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7daea032c="盧 先生/小姐"]請問在社區fb上(只有社區住戶經主委同意才可進入),討論有關保全公司的情形,有說到漏開發票,及無保全執照,前者有誤,後者是真的,但只為提醒委員及住戶小心,結果被某住戶印出,將資料給廠商。事後發覺漏開發票有誤已做修改,不知我,某住戶,廠商各有何法律責任?目前廠商發存証信說要告我,麻煩您告訴我,手足無措的人!感恩您的協助![/quote:37daea032c]

一、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上易字1458號判決指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complain信區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且誹謗罪亦不以公然為成立要件。從而被告所辯,無礙其罪責之成立。」故在社區fb上發表之言論或文字,仍可能構成誹謗。

二、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認定:「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依來函所詢,行為人可提出其確信為真實之證據資料,以證明所發表之言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屬不罰。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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