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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企業委託當地人管理


賴OO 發問於 2014-01-13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的父親已經過逝,生前在福建省雲霄縣成立鴻雲農業有限公司,承包政府農場的山地,每年要繳租金給政府。

我們全家未辦理繼承,公司法定代表人還是我的父親,現在已經委託給當地人經營,也有請當地律師寫委託書,按委託書的內容,公司以後全由受委託人自主經營,債權、債務和其他各種稅費皆由受託人負責,當然包括租金也由受託人承擔,金錢上已經沒有問題。

小弟我想的比較遠,受委託人自主經營,母親和我全不知情下,萬一受託人經營違法的事務,母親和我又是法定繼承人,請問母親和我會不會有連帶責任?

小弟我有請當地律師在委託書中,要考慮到受託人萬一違法的情況,委託書部分內容如下
"受託人在處理公司的一切事務中,對公司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全部由受託人享有和承擔"
請問上述可以擴大解釋,萬一受託人違法,全部由受託人承擔嗎?

請問有委託書在手上,母親和我是否以後無任何責任?


祝您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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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該公司於令尊過世後繼承之情況

(一) 若該有限責任公司為令尊一人所有者
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之規範,該有限責任公司之股份,於令尊過世後,由令堂及您當然繼承。而該公司既然為令尊一人單獨所有,故當然由令堂及您當然繼承。
2. 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若令堂與您於繼承該公司之股份,而成為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後,若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兩位之財產時,應對該公司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若該有限責任公司由他人與令尊共同持股構成者
1. 同前所述,定尊所持有該有限責任公司之股份,若於章程無另外規範時,依法由令堂與您當然繼承。
2. 惟若該公司係令尊與他人共同出資所構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令堂及您所對於該公司,僅以認繳之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無須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受託人違法後,令堂與您的責任承擔部分
(一) 受託人違法不得全部由受託人承擔
1. 如前所述,令尊過世後,其所持有之股份由令堂與您全數繼承。若不論該有限責任公司係由令尊一人所構成,且令堂與您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兩位之財產彼此獨立,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令堂與您對於該公司所造成之損害,仍須負擔連帶責任。
2. 反之,若該公司係由數人所構成,令堂及您之責任依法僅及於認繳之出資額,而不及於該公司因營業對他人所生侵害之部分。
3. 而該委託書之內容,僅能證明您與受託人間有一內部契約,若其係執行該公司之業務造成他人之損害,若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令堂與您仍須就此部分於無法證明財產與公司互相獨立時,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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