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以下疑問,敬請開釋
1. 公司之領有報酬「經營顧問」是否也算是公司職員呢?「經營顧問」可以兼任監察人嗎?
2.「執行董事」是否是公司法中的正式名稱 與「常務董事」之區別為何?
3. 敝公司董事有九人,其中領有薪資之「執行董事」有四人,「執行董事」自訂一周工作兩天(其實一天只有三小時)月薪五萬,經董事會過半同意,又經股東會過半同意。自訂工時是否有違反法令之處?
4.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制度,選「執行董事」四人,是否是在規避公司法第208條中之常務董事人數之限制?是否有違反法令之處?
感謝您的回覆
A:
[quote:6ff57962c3="陳 先生/小姐"]律師 您好
以下疑問,敬請開釋
1. 公司之領有報酬「經營顧問」是否也算是公司職員呢?「經營顧問」可以兼任監察人嗎?
2.「執行董事」是否是公司法中的正式名稱 與「常務董事」之區別為何?
3. 敝公司董事有九人,其中領有薪資之「執行董事」有四人,「執行董事」自訂一周工作兩天(其實一天只有三小時)月薪五萬,經董事會過半同意,又經股東會過半同意。自訂工時是否有違反法令之處?
4.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制度,選「執行董事」四人,是否是在規避公司法第208條中之常務董事人數之限制?是否有違反法令之處?
感謝您的回覆[/quote:6ff57962c3]
陳先生您好,
一、「顧問」通常不是公司所僱用之員工,而屬公司聘任委任之職務。依經濟部93年經商字第 09302111940 號函令,若顧問之工作內容非屬於監察人監察權依公司法218條規定所監督之範圍,應不受公司法第222條之規範,仍可兼任之。
二、執行董事並非我國公司法上之正式名稱,所謂執行董事,若其職權與常務董事相同,即均依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規定執行董事會職權,仍應以常務董事視之。
三、若董事之工作內容達到應給付報酬之程度,且亦依公司法196條規定經股東會議定通過,即無違反法令之處。
四、若該執行董事實際上係行使常務董事之職權,仍應受公司法第208條中常務董事人數之限制。
以上意見,僅供參酌。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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