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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議事錄


黃OO 發問於 2014-01-0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公司通知召開臨時股東會 以及常會
從未寄送議事錄給部分股東
請問應該向何單位舉發? 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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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時,應就股東會之議決事項,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如有違反此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第5項規定參照)。而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還可以公告方式為之,併此敘明。(公司法第18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參照)。

如有上述情事,股東除可逕向公司要求補發外,亦可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或直轄市政府提出檢舉。檢舉時,可敘明相關事實,惟就公司未分發議事錄乙事,屬於消極事實,檢舉人原則上毋庸對此舉證,應由主張積極事實(確有分發議事錄)的公司來舉證,但實務上公司分發議事錄多以平信寄出,如公司確有寄送,個別股東因郵寄或其他因素未收到時,則不可歸責於公司。

簡要說明如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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