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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停車場被撞該怎辦?


溫OO 發問於 2006-10-13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車在地下停車場被撞
(雙方都是在行進間)
對方酒駕又講手機
因此轉彎時車速太快而撞到我


後來我去警局作筆錄時
對方委託他與警察熟識的友人過來講
說會負責幫我把車修復
所以警察就勸我答應
因此也沒做酒測
後來肇事者有過來蓋手印
這件事情就僅在日誌上寫明他會幫我把車修復而已


事後,我估完價是20000元的修復費
但對方說他只願意付5000元
然後我說要提告,打去警局一問之下才發現
警局說這不是交通案件不能上交通法庭
因為是在地下停車場發生的
而且不給我案號和對方的地址
我連要寄存證信函都沒辦法


我想請問
1、警察的日誌有法律效益嗎?
2、當初寫的太含糊僅說要修復完成.是否他說用敲打補土的方式我也得接受?
3、因為警察說看照片像我撞他.那麼上了法庭法官還會去看前面誰對誰錯嗎?
還是會直接以日誌上的內容來審理
4、當時對方沒做酒測,現在的狀況是不是對我較不利?
5、這件事情如果不是上交通法庭,那麼是要去哪裡提告呢?


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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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如果人沒有受傷,那麼這件事就是單純的民事訴訟,如果人有受傷,而且當時有去驗傷的話,還是可以在六個月之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訴訟中要求將全案送請鑑定.等到刑案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如果是單純民事案件,你可以請人估算要把你的車子回復原狀的費用多少,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賠償損害,並不一定要接受對方的提案,因為你們雙方對當時的和解,並沒有明確的達到合致,而且也沒有作成書面,所以除非對方可以證明當時已經依他所提出的條件達成和解,否則你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3.有問題的是不論你要提民事訴訟,或是要告對方過失傷害,都必須由你證明對方有過失,就這部分舉證,不管是對方或是你的陳述,以及現場照片.至於你所提到的警察日誌,由於並未記明當時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可能對案情沒有什麼幫助,頂多只能用以佐 證當時對方曾經認錯,否則沒必要答應要幫你修車而已,所以如果你有其他的物證如照片,或是人證,例如當時同行的友人,一定要同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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