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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遣散費 這樣能申請嗎??


yOOO 發問於 2013-12-28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想請問一下
我在100年9月18日開始工作,
但在102年12月25日下班被通知隔天不用來上班了,
老闆他發了12月31日的薪水,
以及年終獎金給我,這樣還能申請遣散費嗎?
我上班的地方沒有登記公司行號 也沒有公司發票章還能申請嗎?
希望有人回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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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c0d6c2293="y 先生/小姐"]你好,想請問一下
我在100年9月18日開始工作,
但在102年12月25日下班被通知隔天不用來上班了,
老闆他發了12月31日的薪水,
以及年終獎金給我,這樣還能申請遣散費嗎?
我上班的地方沒有登記公司行號 也沒有公司發票章還能申請嗎?
希望有人回應 謝謝[/quote:4c0d6c2293]

您好:
一般而言,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給付員工資遣費的情況,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若符合上開任何一款原因導致勞動契約被終止(解雇),員工自得申請資遣費。來文中有敘述雇主有核發薪資並且給予年終獎金,但此部分是雇主依照勞動契約本來就應該核發之款項,與雇主是否需依法給付資遣費是屬二事。至於上班的地方有無公司登記行號或發票章,亦非所問,因為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雇主,包含自然人及法人,縱無公司登記行號,倘具備僱傭關係存在,亦得為勞基法所稱之雇主。
以上意見,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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