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便利商店的供應商,原本幫便利商店代工生產其自有品牌商品.今年對方註冊商標到期,不願再發展該品牌,改為販售我司之品牌商品,原有之自有品牌商品下架.要求我方回收.代工時並未與對方簽下任何OEM合約,目前這批商品等同我方向對方購回,上面有便利商店名稱及品牌名,若我司再販售給其他通路是否有認何法律上的問題呢?
A:
[quote:bea8f6af44="張 先生/小姐"]我是便利商店的供應商,原本幫便利商店代工生產其自有品牌商品.今年對方註冊商標到期,不願再發展該品牌,改為販售我司之品牌商品,原有之自有品牌商品下架.要求我方回收.代工時並未與對方簽下任何OEM合約,目前這批商品等同我方向對方購回,上面有便利商店名稱及品牌名,若我司再販售給其他通路是否有認何法律上的問題呢?[/quote:bea8f6af44]
一、商標到期後未再為延展,其商標專用權自到期日起當然失其效力。然在到期日前,該商標仍屬有效之商標,若有侵行為,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若代工產品未得商標權人同意即逕自販售,極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3項之侵害商標權行為,商標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之前,仍得向侵權行為人求償。
三、建議應與商標權人商談有關此部分商品之販售條件,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即可避免將來遭受求償之風險。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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