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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說賣家詐騙,是否構成誹謗公然侮辱?


林OO 發問於 2013-12-17 | 台北 | 服務業

Q: 在網路拍賣平台上下標後,我仍在與賣家聯繫付款事宜,賣家卻已私下將物品轉賣給別人,無視買賣契約,我因而在評價中留言,原文如下:「不守信用的賣家!沒有商品還跟人交易,視同詐騙行為。請大家交易前三思!」
我已下標但還未付款是事實,但沒有商品也是事實,故有施用詐術嫌疑但無財物損失,請問我這樣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公然侮辱或損害名譽等罪嫌呢?賣家若要提告,可以告成嗎?
我找到的資料是說若涉及公共利益不算誹謗,而買賣的誠信即屬公益問題,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另外我沒有指名道姓說他詐騙,只說「沒有商品還跟人交易視同詐騙行為」,這樣算嗎?
感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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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情形,因為是指摘具體之情事,非抽象之謾罵侮辱,比較可能被控訴的是誹謗罪部分。首先您在他的評價區留下上述文字,因為評價區屬於非特定人可共見聞,便可能被解讀為您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又雖未具體指名道姓,但因為在特定人的評價區留言,且由內容不難聯想到是在指摘該特定賣方,所以誹謗罪中此兩個要件應該是可能成立的。

而您提到的涉及公共利益不算誹謗,應該是指刑法第310條3項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首先,因為是在網路拍賣的平台上,任何網站的瀏覽者都是潛在的可能消費者,則是否是一名從事詐欺行為之賣家將可能影響多數人之權利,亦即涉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等,應屬與公共利益有關,非有310條第3項但書之情形,即有該條項本文之適用可能。

進而,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有所謂「真實惡意原則」之適用,只要您能證明您的發言並非明知虛偽或輕率疏忽不顧真偽,而有所理由與依據,係確信其為真實下方為發言,即可免責不罰。

今細觀您發言之內容,對方雖將商品轉賣,惟若例如該商品本身是工廠流水線生產之種類物,則A商品與B商品間,本質上完全相同,彼此亦未經特定欠缺其特殊意義,則縱對方將A貨物轉賣,其於履約期限前仍可再次進貨或是調取完全相同之貨物以供應,至多亦僅逾期而給付遲延,則難以此逕謂其詐欺。就此情形,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據用以主張所述有據,則實有該當誹謗罪之風險。

此外,若該商品為特定物,例如手工製作獨一無二之安全帽,則縱對方將之轉賣其後無法依約給付,亦僅有「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賠償責任,若對方依約退款或是賠償,則均難謂其有詐欺之情事,甚而您亦自陳尚未付款,則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據用以主張所述有據,則實有該當誹謗罪之風險。

於此附上一份相關法院判決給您參考,也是關於在評價區留言所致之誹謗案件,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判決。又本件您之發言有該當誹謗罪之風險,縱使您所言有據,可以免責,惟仍不免需經訟累,而有勞力時間費用之消耗,故仍建議您先再與對方溝通,以上,謝謝。

祝 平安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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