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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契約問題


洪OO 發問於 2013-11-06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有問題想要請教,勞基法規定工作一年以上一般工作的離職交接要一個月,但是如果是短期合約,例如三個月的工作和約,只做一個月就想離職,也需要交接一個月嗎,我的合約上寫要提前35天告知,這樣合理嗎?

實際契約內容是這樣寫:若因表現不佳或能力不足,甲方有權中斷契約,乙方不得異議,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或乙方保證人求償。乙方如於契約截止前欲提前解除契約,應於離職前35天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未先行提出,而導致甲方遭本計畫案業主扣款時,扣款金額將由乙方負責自薪資中扣除或另行罰款。

扣薪這條好像也違反勞基法?

另外,合約內容如果這樣寫,薪俸實核 28,000 元整,內含交通津貼、伙食費、全勤獎金等,由甲方於每月五日直接匯入個人帳戶。甲方並提供勞保、健保、意外保險及提繳6%勞工退休金,本工作內容為責任制。

這樣的合約內容實際領薪時是實領28000元,還是會另外扣去勞健保?因為在合約內容上看起來勞健保及勞退應該都是全額由甲方就是業者支付,若業者在實際支薪時從薪水中扣除勞健保費用,是不是算是違約,如果資方違約,受雇人員有什麼求助管道?

如果上述兩個規定同時出現在合約裡,那這份合約是不是還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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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786af42b5="洪 先生/小姐"]您好,我有問題想要請教,勞基法規定工作一年以上一般工作的離職交接要一個月,但是如果是短期合約,例如三個月的工作和約,只做一個月就想離職,也需要交接一個月嗎,我的合約上寫要提前35天告知,這樣合理嗎?

實際契約內容是這樣寫:若因表現不佳或能力不足,甲方有權中斷契約,乙方不得異議,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或乙方保證人求償。乙方如於契約截止前欲提前解除契約,應於離職前35天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未先行提出,而導致甲方遭本計畫案業主扣款時,扣款金額將由乙方負責自薪資中扣除或另行罰款。

扣薪這條好像也違反勞基法?

另外,合約內容如果這樣寫,薪俸實核 28,000 元整,內含交通津貼、伙食費、全勤獎金等,由甲方於每月五日直接匯入個人帳戶。甲方並提供勞保、健保、意外保險及提繳6%勞工退休金,本工作內容為責任制。

這樣的合約內容實際領薪時是實領28000元,還是會另外扣去勞健保?因為在合約內容上看起來勞健保及勞退應該都是全額由甲方就是業者支付,若業者在實際支薪時從薪水中扣除勞健保費用,是不是算是違約,如果資方違約,受雇人員有什麼求助管道?

如果上述兩個規定同時出現在合約裡,那這份合約是不是還能生效?[/quote:9786af42b5]
您好:
關於您的提問,整理回答如下:
1.合約若是由雙方於自由情況下所簽訂,在簽約時即已成立,之後對於部分條款有疑義,不會影響整份合約的效力。
2.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繼續工作達三年以上才會需要在30日前預告,您的合約內容應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
3.雇主於僱傭期間應為勞方投保保勞、健保這是法律規定,勞資各有應負擔之金額,至於雇主是否曾經允諾要負擔勞方全額保費,要看當時訂定合約時,是如何約定,真正意思是什麼,若有爭議,可以向所在地勞工(動)局申請勞資調解。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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