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代表巴西某公司提問。巴西某公司跟中國分公司D&D industrial co., ltd下單訂購貨品。(此公司的台灣總公司為Ganymede Enterprise Co, ltd 麗地企業有限公司)。此公司倒閉( 經政府網站查詢此公司統編 20938960,停業日期(起)102年09月01日,停業日期(迄)103年08月31日。)且不歸還已經付的訂金也不出貨。經幾次與總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通話(剛離婚的一對夫妻),雙方推卸責任且後來即聯絡不上。
請問如何透過法律管道要回已經支付的訂金? 需要準備文件為何? 謝謝!
A:
您好,
分公司和子公司不一樣,分公司的債務可以向母公司主張,但子公司的債務並無法向母公司主張。
一般台灣公司到大陸設公司多半是設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所以再請您確認一下您下單的對象到底是台灣母公司的大陸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通常如是分公司,公司的正式名稱會加上XX分公司的登記字樣。
如果真的是分公司,您就可以向母公司要錢,但母公司雖停業,但還沒有解散,所以公司的法人格還是在,還是要負擔子公司的債權債務。
如您要向台灣母公司求償,應備齊相關訂單及付款資料,先發函催告,如無結果,就要向台灣的法院訴訟。如怕其脫產,在發函或訴訟前,可以考慮向法院先聲請假扣押。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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