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在前公司有工程職相關經驗,任職於台中某傳產,經由面試助理工程師(工程職)職缺並錄取,該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才能作為正式員工並給予職等,結果實際職等卻為行政人員(行政職),明顯與工作內容不符,該公司於面試時只有說明正式錄用薪資會依個人學經歷及表現調整,朋友並於得知職等之三日內向公司HR反映,該公司HR只口頭承認面試說明時確有需要改善,但仍主張薪資還是依個人學經歷及表現給予職等,作業請問員工該如何主張哪些個人之權益?
若因僱主與員工制訂勞動契約並無說明該員之學經歷不符合公司助理工程師的職等,之後卻以此由給予較低於面試之職等,員工是否可以主張即刻終止勞動契約?員工是否可以不遵循勞基法之工作30日至1年內須10日內告知之權益?
A:
[quote:9f959bb438="劉 先生/小姐"]朋友在前公司有工程職相關經驗,任職於台中某傳產,經由面試助理工程師(工程職)職缺並錄取,該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才能作為正式員工並給予職等,結果實際職等卻為行政人員(行政職),明顯與工作內容不符,該公司於面試時只有說明正式錄用薪資會依個人學經歷及表現調整,朋友並於得知職等之三日內向公司HR反映,該公司HR只口頭承認面試說明時確有需要改善,但仍主張薪資還是依個人學經歷及表現給予職等,作業請問員工該如何主張哪些個人之權益?
若因僱主與員工制訂勞動契約並無說明該員之學經歷不符合公司助理工程師的職等,之後卻以此由給予較低於面試之職等,員工是否可以主張即刻終止勞動契約?員工是否可以不遵循勞基法之工作30日至1年內須10日內告知之權益?[/quote:9f959bb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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