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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外包裝之中文標籤敘述是否具著作權利呢?


邱OO 發問於 2013-08-01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請問A公司委託本公司進行產品的設計以及製造(含瓶罐及內容物及外包裝),之後A公司另委託C公司生產製造商品及包裝,然從產品外觀及外包裝設計全部和本公司相同(僅名稱不同),然而A公司及本公司間並未訂定任何契約或約定,請問本公司之產品外包裝之中文標籤敘述是否具著作權利呢?A公司是否構成侵害其他智慧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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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產品外包裝之中文標籤敘述如是創作的一種,亦屬著作權保障的標的。

依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因此,如對方出資請 貴司設計,而未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則依法應該是 貴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還是可以利用該著作。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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