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律師一下, 先前我在大陸地區工作公司是陸資企業,後來公司負責人因業務問題積欠台灣某客戶錢
現在該客戶(台灣人) 因無法在大陸取得這些款項 反而要在台灣告我詐欺 要我還他這些錢請問這樣的案子
台灣法院會受理嗎? 另外提供下例問題做為參考
註(1):先前工作的公司為陸資公司 法人為大陸人
註(2):公司在欠該名台灣倩務人之前我己離職
註(3):該公司的合約都是跟先前公司簽約 我只是業務經手人
若是我在台灣這裡上法院的話我該準備那些文件 跟法官解釋?
A:
您好,
是否可以構成台灣刑法的詐欺罪,必需視實際情形來判斷,例如:行為地、行為結果發生地等,不一定是陸資企業就不會構成。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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