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三年前因為員工洩漏公司技術,公司對員工提出妨礙工商祕密罪及背信罪,因妨礙秘密罪已過追溯期,且背信罪也因罪證不足,皆為不起訴處分。ㄧ直到交付審判皆不起訴。
現在有了新的罪證,可否再提出告訴,或是只能提出再審?
謝謝
許獻中
A:
許先生您好: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420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二、又依據按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意旨:
「不起訴之案件,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云者,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 件。」
三、因此,依您的情況所指「新事證」如係於不起訴處分後發現的,似得適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而再提出告訴,並應強調說明該新事證之重要性及其發現之時間點,而由檢察官偵查判斷是否再行起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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