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在拍賣網站上幫忙代購國外書籍
就算是1.2本那種量
是不是也已經違反"著作權法"
感謝您^^
A:
您好,
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的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即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其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享有以轉讓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散布權」,其他非著作財產權人並無此權利。
如是取得原版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只有合於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才能夠轉售他人,而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為: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如是自拍賣網站上幫忙代購國外書籍,如該網站是在我國境內,則符合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可以轉售他人;但如非在我國境內,就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不可以轉賣,違反者會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遭到處罰。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為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但如是依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輸入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之情形,就不會認為是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侵害著作權。
因此,自己自網站上購買一片CD或DVD自用,並無問題,但如在外國網站購買又轉賣,就會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屬侵害著作權,會有民刑事的責任。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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