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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同意書不合理,是否成立


郭OO 發問於 2013-06-2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想詢問對於公司在任職前要求員工簽下任職同意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我於今年3月初告知公司3月底要離職,然而公司擅自扣押我3月份薪資,
並寄存信函要求我依照當初進公司時簽訂的任職同意書,需賠償3個月薪水,
我與大部分勞工碰到的不同,任職同意書中並沒有寫明,
任職未滿多久,需賠償多少賠償金,
任職同意書中,直接寫到
「每年12月~次年5月離職者,需賠償3個月薪資所得」,
也就是公司任職同意書直接限制勞工不得在特定時間離職,由於找不到相關案例,
實在不曉得這樣的任職同意書是否合法,我查詢到有所謂的契約自由這項,
但公司明定員工不得在某時段離職,且不管離職手續是否合法,都要賠償薪水,
這樣濫用的契約自由,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且公司的離職還有另一條,
「每年6月~11月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書呈核,並辦理移交,
完成離職手續後,使得離職,員工為遵守本條款需賠長一個月薪資所得」。
公司對於離職的限制,以及從年頭到年尾,離職幾乎都要賠償,實在很不合理。
除了這些不合理條款,連勞工保險以及全民健保,都明定要到職日滿一個月,
公司才加保,任職同意書中,若有許多不合理的規範,是否可以要求此份同意書不合法,
不具效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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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光

律師

曾海光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關於所詢任職同意書之效力有下述意見:
1.系爭同意書之記載恐有民法第247條之一第二款「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及第四款「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情形,若符合即可認定為無效。
2.僱主擅扣薪資似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
3.建議向勞工局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解決。
曾海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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