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公司有在大陸設立子公司,與台商在大陸的子公司有產品瑕疵求,對方沒有在大陸打官司,逕而由對方的母公司向我在台灣我台灣的母公司提出求償官司,請問對方可以這樣做嗎?
A:
您好,
原則上子母公司的法人格是分別獨立的,子公司的法律行為不及於母公司,除非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交易的主體也包含母公司,或母公司有為任何擔保或保證的行為。因此,依您所述之事實,如僅是子公司的交易行為,是不可以直接向母公司求償的。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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