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之前在一間顧問公司當業務員(專代辦勞農保保險理賠)
而理賠保險金是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客戶的帳戶,再由業務員收取繳回公司的
但我在93年離職後,公司卻提起告訴
說我在離職後私自向客戶領取佣金
(而此客戶是我當初開發的客戶)
但客戶所說收取佣金的時間是我在另一間公司的上班時間
因此時間點上有所出入
檢察官說目前的情形對我很不利,因為客戶是公司的證人,兩方都說我有拿
而我只能提出當時上班的在職證明
打卡記錄己無保存,我還有其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嗎?
請問:
1、若被告成立的嚴重性會如何?
2、刑事或民事案件如何分別?
3、對方能夠無理的要求民事賠償嗎?而我應如何自保呢?
4、若我只有在職證明,而兩方還是執意說我有拿,這樣詐欺罪會成立嗎?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1.如果對方告訴的內容是說你在離職後,又向該客戶騙取本屬該公司所得以取的佣金,那麼你的行為有可能會成立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責任是判斷你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該受到何種刑事處罰,民事責任部分,以本件而言,則是在判斷對方是否確實因為你的行為而受有損害?如果有的話,您應該賠償對方多少?
3.對方的請求,還必須經過法院依照證據加以認定,並不是對方提出多少法院就必須完全照判.
4.理論上,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對方要主張你曾經收取他的佣金,除了口頭證詞外,應該還要有其他的證據,但在訴訟上證人的證詞也是種證據,所以即使只有該客戶的證詞,對你而言,也是具有極大的威脅.所以,如果,你無法完全掌握所有的事證,就無法準確地針對他們的陳述提出反證,因此,若是不幸遭到起訴,建議您應該考慮委託律師,將以前所有的卷證影印出來後,再由律師從中為您找到最為有利的辯護方法.不宜再以這種簡略的問答方式尋求協助.
參考法條: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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