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實概述:
本公司有一百分百持股設立登記在薩摩亞的境外公司(以下簡稱OBU),從事的交易模式為如為美金交易則客戶下單給OBU後,由OBU轉單給大陸孫公司製造後直接出貨給客戶,去年度一設立登記在香港的客戶向OBU下單多次,OBU皆已依約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後,多筆訂單之付款條件屆至,香港客戶均以貨物有瑕疵為由,經多次發函催告依約支付貨款仍拒不給付貨款,然又提不出來可明確證明公司貨物有瑕疵之證物,OBU決議提出訴訟求償。
問題請教:因為OBU為一境外紙上公司,並無實體存在所有的業務工作都由台灣的母公司人員處理,有關前述的商業糾紛OBU可否出具授權書,授權台灣的母公司代為在香港提起訴訟處理本件商業糾紛??
~~以上問題請教 謝謝~~
律師
A:
依來文似乎表示: 國際買賣契約是由薩摩亞公司(而非台灣的母公司)與香港客戶間訂立。如果薩摩亞公司確實在薩摩亞註冊設立,且符合薩摩亞法令(例如:設立資金及管理人, 繳交年度規費..)及持續存在,則依薩摩亞法應可享有一個薩摩亞籍法人的地位,而可以用自己名義或授權他人向契約他方採取司法程序。至於所採取之司法程序是否能獲得有利的裁判,則須依案情及具體之交易文件(例如買賣合約)由受理法院來認定。又,香港對於薩摩亞籍的原告在訴訟程序尚有無特別的要求或文件提供,建議必須諮詢香港律師。[以上敬供參考,詳細評估則須依個案及具體資料而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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