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第 66 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問: 若有股東已被查封出資額了;如何使其退股呢?
其程序應如何辦理?
A:
[quote:e5e417e59c="林 先生/小姐"]第 66 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問: 若有股東已被查封出資額了;如何使其退股呢?
其程序應如何辦理?[/quote:e5e417e59c]
林 先生/小姐:
所謂:「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係指該股東之出資,經法院依強制執行之程序拍賣終結(因已有人應買承受該股東之股權,而取代該股東成為公司之股東)而言。故依前述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此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即知道該股東依法律規定之原因當然退股了,其股權也被應買承受者所取代。
至於股東雖被查封出資額,僅是該股東之股東權利被查封暫時凍結,不能向公司請求退還股款或分配盈餘等,而已(公司依法也不能支付,否則應負賠償之責任。),所以在執行法院尚未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前,仍無法也不能讓其退股。
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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