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賣方合約書上載明交機日為訂金全額入款後的90天並於訂金入款後放置試用機及軟體給買方
但賣方已逾期1個月還無法交機,買方要求解約,賣方卻說已經在2月22日將試用的二手軟體註冊給買方
並且未告知買方,買方也未授權簽章(合約書上的購買是用個人名義,賣方私自將軟體註冊買方公司行號)並要求買方必須付這筆軟體費35萬元 否則不願解約
請問賣方及軟體原廠有無過失? (軟體商也未告知)
我方若提出訂金全數返還及1倍違約金 加計法定利息討回勝算有多少
是否可以另外提告賣方及軟體商偽造文書 詐欺 ?
A:
您好,
依您所述,似可解釋為是可歸責於賣方之原因而逾期未交貨,如是一次性交貨之交易,當可要求退還全額訂金。
惟是否可以請求違約金?則視合約有無約定?如無約定,最多可請求因賣方未交貨致生之損失(包括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惟買方需加以舉證。
另就本案是否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因您所述事實並不清楚,尚無法判別。一般刑事責任之成立,要就具體行為及主觀犯意加以研判,因此尚需有更詳細說明,方得提出建議。
如需進一步協助,再請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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