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位新進契約工4/8到職,於5/6(5/1-5/5均未上班)到公司請假,言明為4/30於工作時,因為這個動作做太久,而導致左手痛,她到中醫診所去做針糺,因第一家無效,又換第二家的中醫,告知他因用力不當,導致筋發炎,要休息一個,因為到公司要求給予職災的公傷假,並要求公司賠償一個月的薪資,請問這樣我要如何認定確實為職傷?契約工休息也是要給付薪資嗎?
A:
謹就所詢回覆如下:
1.如何認定為職業災害,依目前實務看法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需先判斷是否有業務遂行性(即係因勞工執行職務所生),若符合再判斷有無業務起因性(即其災害與業務間有無因果關係),須兩者均具備,方足以認定為職業災害。
2.員工請假是否給薪,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勞工請假規定辦理。
3.本件該員工於事後請假,應查明:有無違反該公司請假規定,以判斷「有無正當理由」?有無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規定?雇主有無於30日內為主張?員工有無提出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內容能否確認有業務遂行性及起因性?方能判斷有無勞基法第59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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