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弊司詢問快遞公司
當時快遞公司回應為
已在派送中
預計明日客戶端就能送達
然而直到過完年後
弊司致電給快遞公司
快遞公司的回覆轉為卡關
要弊司做好貨件遺失的準備
爾後
弊司提出的貨件遺失賠償函,以貨件實際成本金額
進行求償
該快遞公司卻以INVOICE金額
過低,只願意以運輸條款,來做理賠
由於弊司貨件較輕
依此條款理賠,實屬無法接受
重點是
因為該快遞公司回覆弊司
其前後說詞不一
年後回覆態度消極
並請弊司做好遺失準備
導致弊因快遞公司
年前的回覆的錯誤說詞
而沒有做出當時緊急應變
造成弊司與客戶端損失
請問律師針對此案件
弊司始否有勝算能夠
得到弊司應有的賠償
A:
您好,
有關運送賠償責任,首要看雙方有無合約約定,如無,則可舉證我方之損失,向貨運公司要求賠償。您所提到對方的百變說法,如可舉證(如有錄音或電郵等)是可歸責於對方之因造成 貴司損失,則獲償的可能性就高。
"
如需進一步協助,再請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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