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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已離職員工要求勞資調解

已離職員工要求勞資調解


阿O 發問於 2013-04-29 | 雲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想請問相關問題
1.若員工於2012/06/11開始上班至2012/12/29開始休產假期間共請假31天(病假+事假),該如何計算其工作年資?是否適用工作未滿半年產假給半薪規定?

2.敝公司按規定予以此員工56天產假休假,此員工於2013/02/25開始上班至2013/03/15(領薪日周五)晚間9:00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提出離職簡訊,並告知18號(周一)請假,將於20號(周三)離職。請問按規定該員工是否應該交接10個工作天才可離職?若於此情況,公司可否將未滿之工作天數當成請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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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光

律師

曾海光律師事務所

A:  有關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題該員工工作超過六個月才請產假,符合勞基法第50條第二項六個月以上之情形,工資照給,至於所詢上述超過六個月若減去事病假31天,是否年資將不足六個月乙情,由於資遣時年資計算係依勞基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而事病假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是否給予工資,故若該員工有合法請假,並不影響年資計算。
2.關於員工終止契約若未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預告雇主乙情(本件員工繼續工作未滿一年,預告期間為十日),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得依實際損失向員工請求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求償(勞委(八八)台勞資(二)0043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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