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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貨品使用後損壞賠償問題

貨品使用後損壞賠償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3-04-25 | 彰化 | 傳統製造業

Q: 工廠2年前出一批貨給貿易商,貿易商再出貨給日本,今年3月貿易商來電說產品經日本消費者使用後損壞並,要求賠償,請問在法律上工廠需要賠償給貿易商或是日本的客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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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謹以下之解釋供您參考:
一、關於貿易商部分:
按民法第348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或保證之品質之瑕疵。若構成瑕疵,依第359條、第360條,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若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更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您的狀況,首先應該先判斷貿易商於受領貨物時有無盡檢查之義務,有可能是「無法檢查或怠於檢查」,若屬前者,於其發現瑕疵並通知您的6個月內,您仍負有瑕疵擔保之義務,若為後者,則您的瑕疵擔保義務將會解除。
二、關於日本客戶部分
若你訂立的買賣契約中,日本客戶未出現在契約中,則你並不需要對此部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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