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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


曾OO 發問於 2013-04-24 | 高雄 | 服務業

Q: 甲方開業前因沒有審慎評估以及缺乏經驗,與乙方簽下80萬的盤讓金及本票

簽約後並沒有詳細的點交,甲方購入後後發現有許多設備器材都老舊無法使用,

加上其設備市價僅20餘萬

與乙方通知後,乙方均置之不理,甲方前後付出20餘萬元,爾後便停止付款

乙方告知將提出刑事詐欺

甲方則提出重利罪反告

請問甲方勝訴的機率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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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豪

律師

明達法律事務所

A:  [quote:567e1cab41="曾 先生/小姐"]甲方開業前因沒有審慎評估以及缺乏經驗,與乙方簽下80萬的盤讓金及本票

簽約後並沒有詳細的點交,甲方購入後後發現有許多設備器材都老舊無法使用,

加上其設備市價僅20餘萬

與乙方通知後,乙方均置之不理,甲方前後付出20餘萬元,爾後便停止付款

乙方告知將提出刑事詐欺

甲方則提出重利罪反告

請問甲方勝訴的機率大嗎[/quote:567e1cab41]

您好:
一、所謂重利罪,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依問題所述,似是對於讓渡物品之品質有所爭議,屬於民事糾葛,與重利罪並不相當,詐欺罪亦有爭議空間。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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