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負責人若使用人頭頂替,那負責人及人頭分別會觸犯那些法條? 有那些刑責與罰責?
~~謝謝您
A:
答覆:
1、公司負責人之定義,依公司法第8條,可分為當然負責人及職務負責人,前者係無限、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以及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後者係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等。不論是擔任當然負責人或職務負責人,皆應為公司負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是故,倘一經登記為當然負責人或擔任職務負責人,縱為人頭,仍不能免於對公司內部及股東或對外負法律責任。
2、民國101年1月立法院修正增訂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意即,往後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幕後指揮人頭執行業務的「藏鏡人」,亦須與名義上負責人同負法律責任。
3、倘利用人頭從事不法行為,不論係何種類型的公司,亦可能以刑法上間接正犯或教唆、幫助犯,或是以行政罰法第15條「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的身份,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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