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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告時效問題


aOOOOO 發問於 2013-04-12 | 台北 |

Q: 我有一個案子在法院
因為肇事者為了湮滅證據及移車逃逸(後來 發生障礙不能)
被害人因其移車的行為,二度被撞

法院判下來,實在太輕了
想再加告刑法第354

但現在案子己判下來了,可以再加告刑法第354,或就過失二罪併罰(二次移車 被撞二次)
另判決中對他的移車行為隻字提,這合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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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astrid:你好!
對開車肇事逃逸者之判決不服,應在本案內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如為自訴之案件則可於法定期內自提上訴之方式請求救濟,如對方另有故意毀損你車之情形,才可在六個月內另告刑法354條之毀損罪,因為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所以如果只`是對方開車不小心撞到你車,致你車受損,並無另犯毀損罪之問題!
你所謂的二次移車被撞二次,除非撞到之後停下來,想讓你受傷更重,再故意衝撞你,否則應無過失傷害二次之問題,至於湮滅罪證,依刑法第165條之規定,應以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為限,如屬於自己刑事證據,則不在該條之列,法亦無明文處罰,自難以之要求併罰,惟如被告有此行為,自可提出事證以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後態度,諉罪之情形,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7條第8或10款之規定從重處分,另刑法第185-4條對於肇事遺棄罪已設專條加重處罰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法院適用法條或刑度有誤,可據以請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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