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雇主自102年元月開始至今不斷傳遞訊息,內容多處涉及防害自由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裡的身體(精神上)、自由(限制我一定要回覆訊息)、名譽(污陷我的名譽)。
請問:
1.防害自由罪的身體部份,精神的疲勞可列入嗎?
2.雇主傳遞的訊息內容多半屬莫需有的汙辱,雇主警告我一定要回覆,否則後果我承擔不起,這樣算涉及限制自由、汙辱名譽嗎?
勞煩各位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A:
小力:你好!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謂"加害身體"是指揚言對你的身體加以危害,並不包括精神,至於自由乃揚言對於你的行動自由加以危害,譬如要把你綁起來關在鐵籠裡等等,並非你所謂的限制你一定要回覆一語,至於以加害你名譽之事恐嚇你,譬如揚言你不如何他就要將某件對你名譽有害之事對外宣揚云云,而非直接在他給你得信息內罵你的意思,至於對方傳遞信息給你,表示要你一定回覆,否則後果你承擔不起云云,所謂後果承擔不起,究竟如何,並無明講,實難認定合於上開條文之要件,尚難據遽以該條罪名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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