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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跟毀謗


蔡OO 發問於 2013-04-0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4/3早上男同事把我叫到他的辦公室並要求我把門關上,一開始我不關但他堅持要關門,我進去之後他就開始罵人,說我干預他的工作,叫我不要惹他,惹到他就會給我好看,不會放過我之類的話,後面又是一連串的髒話,連破麻的話都出來,有同事把門打開後我趕快出來,但他還是繼續罵我破麻,至少七八次,我一時控制不住情緒也當著大家的面說兩次"你真的很沒水準耶",他也回我說他就是一個沒水準的人,請問我可以告他恐嚇罪跟毀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嗎?那我說他是個沒水準的人,是不是他也可以告我毀謗跟公然侮辱,現再因為這件事,這兩天吃不下一提到他到就哭,他罵人的臉也一直出現,也覺得害怕再進公司,怕他會再次辱罵或者使用暴力,因為我有憂鬱症的病史,這種如果情況沒改善,我想去看醫生,我去看醫生的話,對之後提告有幫助嗎?如果提告,有規定要在多久內得提告嗎?家人傾向我跟他和解,要他寫一張切結書,切結說不會再有這種情況發生,那裏面內容可以寫到再發生就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並對這次的事情提出告訴之類的話嗎?如果他切結書寫了,但如果因為這件事讓我的憂鬱症又復發,我之後就不能告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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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蔡小姐:妳好!
1.刑法公然侮辱罪須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侮辱才可成立,如關起門侮辱,即無此問題,若開門之後大庭廣眾尚繼續為之,即可構成公然,是否有此情況,自須由你舉證!
2.另所謂侮辱係指使人難堪為目的,以粗鄙之言語,舉動嘲弄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你所謂之"破麻"不知何意?是否使妳人格受損,須有讓法官瞭解之具體事例始可能被採信!
3.至於說要給妳好看一語應可構成刑法第304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4.妳因對方罵妳而回嘴"你真的很沒水準"一語本質上並沒有侮辱他之意,且該語旨在制止對方繼續漫罵妳,又因對方用沒水準的話侮辱妳而起,似難成立侮辱之罪!
5.妳因有憂鬱病史,因此是否因此事讓妳復發憂鬱,或病情加重,實難證明,若能證明其關連性及其影響程度,又對方刑責能成立,自可要求此一賠償!
6.本件如能經由和解,或要對方道歉化解分爭,應是上策!
7侮辱部分.一旦和解之後除非對方未依約履行或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自然就不能再告了,但恐嚇部分因屬非告訴乃論,仍可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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