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日。
我沒有算他利息,怎麼補?
2.相對人之地址。
他本票上留的是假的地址,我該如何寫?
3.本裁定不得抗告。
意思是?
A:
[quote:43c703abc9="王 先生/小姐"]1.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日。
我沒有算他利息,怎麼補?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的規定,是視為見票即付,因此於發票日後之任何一日均可為提示日,並以該提示日為到期日;而此所謂之利息,如無約定,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即自提示日起算。因此,如您均未曾提出本票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最遲應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之日期為提示日,亦無不可。
2.相對人之地址。
他本票上留的是假的地址,我該如何寫?
先依此為其地址聲請裁定,於取得裁定後或於法院裁定前依法院之通知,向戶政機關請領本票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再向法院陳報即可。
3.本裁定不得抗告。
意思是?[/quote:43c703abc9]
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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