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我在這間公司已服務超過四年,我有加入公司的勞健保,現在想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我查過勞基法需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但我們公司的規章有寫離職前需於四個月前提出,當時雖然覺得不合理,有反應過,但公司很堅持就是要四個月,我沒跟公司簽書面合約,請問我若想離職可以在提出申請後一個月離職嗎?公司是否有權可以對我提告?
A:
[quote:719d4cf4aa="曾 先生/小姐"]您好:
我想請問我在這間公司已服務超過四年,我有加入公司的勞健保,現在想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我查過勞基法需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但我們公司的規章有寫離職前需於四個月前提出,當時雖然覺得不合理,有反應過,但公司很堅持就是要四個月,我沒跟公司簽書面合約,請問我若想離職可以在提出申請後一個月離職嗎?公司是否有權可以對我提告?[/quote:719d4cf4aa]
您好:
關於離職之預告期間,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為之,
勞動基準法為勞工最基本之保障, 貴公司規定於4個月前提出辭呈,並非是優於勞基法之規定,
仍應回歸到法律規定。
加上公司之合約為所謂之定型化契約,
您可以參考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主張該條規定4個月有顯失公平之虞,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至於公司會不會提告,這是假設性問題,
有時公司為了防止群起效尤,可能會象徵性提告,況,縱使提告也未必有理由,
仍是要具體認定。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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