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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毀謗該怎辦?


mOOOOOOO 發問於 2006-09-30 | |

Q: 律師您好~


狀況是一開始當事者因不滿代辦中心所以在奇摩知識+上有一些中傷的文字,但經與代辦中心協商後答應刪除(三個月前)
後來這一個月,他們態度很惡劣
當事者就將一開始從頭到尾發生的事情在奇摩知識+上敘述出來
但並無任何中傷之文字
代辦中心卻發信告知郭台銘與大陸記者賠償上億的例子,還告知這不是「恐嚇」(請問真的不是嗎?)
再者發以存證信函毀謗罪要求賠償一百萬元
人在國外的我還必須回台開庭
並且開庭期間不得出境
請問以上面的敘述來說,代辦中心所言屬實嗎?
也無恐嚇之意嗎?
而當事者將會受到什麼刑罰呢?
急迫~~~希望可以盡快幫我回答~感激不盡!!!!!

瀏覽人數:2003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即使手段合法,如果目的並非合法,還是有可能構成恐嚇犯罪,也就是說即使對方確實有權利提起訴訟,但如果藉此索取顯不相當的賠償,還是有可能構成犯罪。
  反之,若是對方要提出告訴,首先必須要在事件發生後的六個月內為之,其告訴才算是合法,再者,還要看你當時所作的描述,是否與事實不符,又是否真的會貶損該公司的社會評價,以決定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嫌。如果最後被認定成立犯罪,還必須衡量情節的輕重,論罪科刑,通常也不一定會嚴重至讓行為人坐監服刑,罰金,甚至緩刑都有可能。所以其中變數還很多,倒也不必讓對方予取予求。
  最後,只要讓法官了解,您真的是為了工作關係長年在外,並且準時陳報你的工作情形,以及何時回國,通常檢察署和法院並不會特別刁難,還是有可能配合你可以回到台灣的時間開庭。
參考法條: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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