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公司為xx有限公司 我為負責人 股份60%
公司股東為兩人:我及另一人
公司資料及公司章在另一人手上
公司剛成立1年多已辦理歇業
目前想強行解散 (與另一股東處事無法共事)
公司尚無實績還未正式有作為
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
謝謝!!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有關公司之解散,請參考公司法第10條之命令解散及第11條之裁定解散,相關法條如下:
(一)第10條(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二)第 11 條(裁定解散)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二、另因 貴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1條之規定公司章程應訂有解散事由,請併予參考之。
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須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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