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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少女


李OO 發問於 2013-02-21 | 桃園 | 服務業

Q: 有一個朋友(甲)今年19歲 女友(乙) 15歲
因為 乙 家裡 有家暴傾像 還時常不給飯吃, 乙 在國中畢業後為了要脫離家裡這種方式對待,
於是跑到 甲 的家裡打算定居 ,但是 甲 又怕被 乙 的家人告 也怕 乙 回家後又被凝虐
請問 真的提告 甲 會被判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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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23b603058="李 先生/小姐"]有一個朋友(甲)今年19歲 女友(乙) 15歲
因為 乙 家裡 有家暴傾像 還時常不給飯吃, 乙 在國中畢業後為了要脫離家裡這種方式對待,
於是跑到 甲 的家裡打算定居 ,但是 甲 又怕被 乙 的家人告 也怕 乙 回家後又被凝虐
請問 真的提告 甲 會被判行嗎?[/quote:223b603058]

您好:

這個案例主要涉及的是刑法上的誘拐罪。按照您的敘述,乙是自己決定跑到甲的家裡去定居,並不是甲勸誘或引誘乙來自己家裡定居。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原則上甲是不會構成誘拐罪的。

因為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但是最高法院也指出:「刑法上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苟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離家在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最高法院 88年台上字第 7562 號 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姦淫而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脫離家庭罪,係以以誘惑之方法取得被誘同意而使之脫離家庭為其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如果被誘人之脫離家庭並非出於行為人之誘惑,即不能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 82年台上字第 1049 號 刑事判決)」

所以,除非甲有積極主動的誘拐或引誘行為,否則就不會構成這一條罪名。如果您的描述屬實,那麼原則上甲應該是無罪的。

以上回答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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