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有限公司, 本人為大股東兼董事長, 合伙人則為股東兼執行董事,
合伙人如果只是拿錢不太做事便算了, 又愛成立小圈子, 分化公司.
請問我可以強制此股東兼執行董事, 只讓他分紅, 不讓他回來上班嗎?
請不吝賜教 感恩
A:
[quote:3f7ca282a1="陳 先生/小姐"]本公司為有限公司, 本人為大股東兼董事長, 合伙人則為股東兼執行董事,
合伙人如果只是拿錢不太做事便算了, 又愛成立小圈子, 分化公司.
請問我可以強制此股東兼執行董事, 只讓他分紅, 不讓他回來上班嗎?
請不吝賜教 感恩[/quote:3f7ca282a1]
您好
依據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有限公司至少要設董事一人以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董事由2/3以上股東選任之。故您如欲解除合夥人之執行董事職務,亦必須透過股東多數決為之,董事長並無權限逕行解任執行董事職務。
再者,如該合夥人已被解任,則依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亦即該股東得隨時向您質詢公司營業情況、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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