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樣有資遣費嗎?

這樣有資遣費嗎?


SOOOO 發問於 2006-09-29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我還有問題想請教您

如果公司老闆態度很強硬 ,說不適合的自動離職

我又該如何做呢?
公司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真的離職是否就不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了?

不好意思 麻煩您回答了

感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2201

A:  如果公司老闆態度很強硬 ,說不適合的自動離職

我又該如何做呢?
公司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真的離職是否就不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了?
你如果自動離職就沒有資遣費
因此你必須工 作到老闆解僱你才有權利請求資遣費用
如果沒有理由你不須要自動離職
資遣費用是給遭老闆無故開除的人補償
並非自願離職者
否則有人經常換工作經常領資遣費就不合理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A:  你好:倘若公司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的情形,你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十七條規定請求資遣費,否則會被認為你是自動離職,無法請求資遣費。
參考條文: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