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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偽造簽名


莊OO 發問於 2006-09-2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有一事想請教
我原本有一部汽車,我兒子將汽車牽去當舖借錢
後因利息問題當舖將我的車拖去
又教唆我兒子擅自簽我的名字,把我的車子賣掉
因為當時我兒子人在當舖裡,為了自保安全
迫於無奈只好順從他們的意思,簽了我的名字把車子賣了
從頭到尾(從一開始借錢到車子被賣掉),我完全不知情
像這種情形我能告當舖嗎?
例如:教唆偽造文書等等....
而此事件是屬於刑法還是民法?
以上若能得到解答,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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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從頭至尾,完全不知道當車賣車的事,更從未在文件上簽署你的名字,當然就必須要有人負起偽造文書的罪責。
  有問題的是首先第一個會被追究責任者,會是所有文件上的真正簽名者,依照你的留言看來,當然就是你的兒子,接下來,如果你兒子主張他是遭人強迫的話,雖然可以主張他所以簽名,並非基於他的自由意志所為,而是遭到其他人的強迫,並且可以追究那些人的妨害自由刑責,甚至有可能視情形成立恐嚇,或刑法強盜罪責。
  只是要提出這樣的抗辯以及告訴,也必須要有相當的證據,例如有人可以證明你兒子是如何遭到對方的脅迫,以致他根本已經喪失自由意志,若是不順從對方的意思,其身命或身體可能會遭到某種傷害等等。所以,在提出這樣的主張之前,必須先衡量是否有足夠的證據。
  最後,如果你的訴訟,是要免除你和當舖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那麼你所提出的訴訟,就是民事訴訟;反之,如果你是要追究這些人強迫你兒子偽造你的簽名,以及強迫你兒子行無義務之事(這部分如果你兒子已成年,只能由他當被害人),讓這些人接受法律制裁,那麼你所提出的告訴,就是刑事訴訟。
參考法條:
刑法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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