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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嚴OO 發問於 2013-01-15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是安親班的老師,7月和老闆簽定兩年合約,
在101年10月底曾向老板提出離職,但老闆說這種性質的工作起碼要做到學期結束
於是今天1月又像老闆提出一次,但老板不斷勸當說下我用白紙黑字寫下會協助交接帶班後,
最遲六月底前離職,並且蓋了手印。我想請問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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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dc1b9f236="嚴小姐"]我是安親班的老師,7月和老闆簽定兩年合約,
在101年10月底曾向老板提出離職,但老闆說這種性質的工作起碼要做到學期結束
於是今天1月又像老闆提出一次,但老板不斷勸當說下我用白紙黑字寫下會協助交接帶班後,
最遲六月底前離職,並且蓋了手印。我想請問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嗎[/quote:9dc1b9f236]

您好:
合約除有特別規定外,是以自由約定為原則,
除非您在簽署文件時有處於意志不自由、受到詐欺或是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情況,
不然,
簽名、按捺指印是會產生法律上效果。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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