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安親班的老師,7月和老闆簽定兩年合約,
在101年10月底曾向老板提出離職,但老闆說這種性質的工作起碼要做到學期結束
於是今天1月又像老闆提出一次,但老板不斷勸當說下我用白紙黑字寫下會協助交接帶班後,
最遲六月底前離職,並且蓋了手印。我想請問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嗎
A:
[quote:9dc1b9f236="嚴小姐"]我是安親班的老師,7月和老闆簽定兩年合約,
在101年10月底曾向老板提出離職,但老闆說這種性質的工作起碼要做到學期結束
於是今天1月又像老闆提出一次,但老板不斷勸當說下我用白紙黑字寫下會協助交接帶班後,
最遲六月底前離職,並且蓋了手印。我想請問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嗎[/quote:9dc1b9f236]
您好:
合約除有特別規定外,是以自由約定為原則,
除非您在簽署文件時有處於意志不自由、受到詐欺或是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情況,
不然,
簽名、按捺指印是會產生法律上效果。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